民间议案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连结小农户与大银行的信用中介平台组织,是建立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大力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利于农民信用组织化提高,促进农村生态信用环境,增强融资能力;有利于改善农村信用交易条件,建立货币传导组织和机制,增加金融供给,扩大内需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结合农村资金互助社在现实中的遭遇,特提出如下建议: 加快农村资金互助社市场准入制度改革 自2006年底中国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以来,各地自发性的农民信用合作组织不断涌现和发展。然而,地方银监局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认识不足,目前全国5000多家资金互助社,仅有16家有金融许可证。建议中国银监会加强对地方银监局的指导与培训,提高地方监管机构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功能与作用认识,加快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打破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市场准入的监管瓶颈约束。 建立财政专项担保基金 资金来源不足是制约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主要问题,虽然中央政府与监管机构都发文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向银行机构融资,但各银行机构仍然“嫌贫爱富”,融资难成为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瓶颈。为此,建议中央财政建立1000亿元专项担保基金为农村资金互助社向银行机构融资提供支持,明确地方财政在开办费用、基础建设、贷款贴息、经费补助、灾害损失等方面承担政府扶持责任。 明确银行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会责任 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为支持和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大银行要承担社会责任,国家可以明确规定大型银行在县域内吸收的存款30%要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转贷给农户。 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展互助担保 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展互助担保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增加信用供给,有利于引导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发展。为此建议,允许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展互助担保业务,为社员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设定土地承包权、房屋、宅基地等产权抵押业务 我国《担保法》明确禁止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宅基地为贷款抵押品,这有利于保护银行与农户双方交易地位不对等条件下的农民权益。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双方交易地位平等,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产权为抵押品,有利于减少农户道德风险发生,有利于土地合理公平流转。中央财政担保基金或中央银行应为土地等经营权再抵押融资提供支持。 启动《农民信用合作组织法》立法工作程序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缺少法律支持与保护,出现了许可难、注册难、融资难、发展难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我国农民合作金融组织自生自灭,难以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被撒销,实质是缺少法律制度规范造成的,导致主体错位、监管真空、高息融资、没有联合自律组织等。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启动立法程序,将《农民信用合作组织法》列为2010的立法规划,开展立法调研,争取3年左右时间完成立法工作,通过立法明确农村合作金融主体、市场准入条件、经营与服务内容与范围、财政扶持措施、银行融资制度、重大灾害风险补偿、联合组织、监督管理等,保证我国以农民为主体的信用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代表回应 农民信用合作 获代表肯定 张发开的遭遇引起了在场农民的共鸣,也受到在场人大代表的同情和关注。 “农民贷款确实很难啊!”3月1日,全国人大代表、五华县华城镇湖田村党支部书记赖秀华对农民的遭遇感同身受。 全国人大代表赖秀华回应:这个建议很好,发育农民自主的信用合作组织,不全部依赖商业银行的运作,我一定会把这个建议带到全国两会上去。